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
发表时间:2020-02-25 13:5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2号(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进口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加工用新鲜马铃薯(Solanum tuberosum,以下简称马铃薯)是指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的马铃薯块茎,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美国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
四、批准的出口商和包装厂
输华马铃薯出口商和包装厂须由美国农业部(USDA)考核,确认符合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并向中国海关总署(GACC)推荐。经GACC审核批准,在GACC网站上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 pallida;
2.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3.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4.奇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chitwoodi;
5.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
6.黑白轮枝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7.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8.马铃薯银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
9.拟毛刺线虫的传毒种Paratrichodorus spp.(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0.长针线虫的传毒种Longi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1.刻痕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crenatus;
12.落选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neglectus;
13.索氏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thornei;
14.毛刺线虫属的传毒种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5.剑线虫属的传毒种Xiphinema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6.马铃薯环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17.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8.马铃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19.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20.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21.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22.盆地叩甲Ctenicera pruinina;
23.甜菜叩甲Limonius californic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输华马铃薯应使用经认证的种薯种植生产。
2.输华马铃薯应选择过去两年没有种植过马铃薯的种植地生产。
3.特定有害生物管理。
(1)针对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 pallida),输华马铃薯需产自马铃薯白线虫的非疫区。
(2)针对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chitwoodi)、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轮作:种植地块在过去两年没有种植过马铃薯。
土壤取样:种植者应分别在秋季选择地块时采样一次,春季种植前采样一次,生长期采样一次用于线虫检测。采样和检测记录应按要求保存3年。
种植前土壤熏蒸:检测到上述线虫的种植地,种植前应基于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进行土壤熏蒸。
种植前施用触杀类线虫剂:种植者可根据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的建议,在马铃薯种植前进行土壤杀线处理。
生长季节使用杀线剂:如果在生长季节的马铃薯地块中检测发现上述线虫,种植者应根据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的建议,使用杀线剂(nematostat)。
(3)针对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轮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和马铃薯银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轮作:种植地块在过去两年没有种植过马铃薯。
灌溉管理(仅适用马铃薯绯腐病菌):种植者将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在生长季节后期避免过度灌溉。
使用杀菌剂:在生长季节,种植者应根据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的建议使用经批准的杀菌剂来控制病害。
收获管理:种植者应按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避免收获湿块茎,减少后期病害发生。
(4)针对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诱捕:马铃薯种植者应按照有害生物防控专家建议,每块地块至少放置4个诱捕器,进行田间马铃薯木虱的诱捕。诱捕记录按要求保存3年。
媒介化学防治:如诱捕到马铃薯木虱,种植者应喷洒农药防控田间木虱。
病原检测:对诱捕到的木虱,应送实验室检测是否携带病菌,如检测结果为阳性,该地块马铃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病症孵育:由于后期感染该病菌需在两周后才可检测出,所以马铃薯藤死亡两周后方可发货。
(二)出口商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马铃薯出口商和包装厂应建立从加工、物流到种植地块的溯源体系,检测、监测和防控措施等记录须保存3年。如GACC要求,USDA将提供相关记录。
2.输华马铃薯出口前须进行清洗或刷洗以去除土壤。
3.输华马铃薯不得携带任何外来物质,如植物残体。包装材料必须是新的、清洁的,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4.马铃薯将以散装大提袋装运,每个包装袋将包括一份带有批号的英文标签。相关信息包括品种名称、收获日期、原产州、种植地区、包装日期和批号。包装袋标签上用中文标识“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5.输华马铃薯应采用冷藏运输。
(三)出口前检疫。
1.USDA授权人员应在出口前对每批拟输华的马铃薯按2%抽样实施检疫,确定马铃薯是否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针对特定的有害生物,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1)针对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chitwoodi)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检查薯块表面上有无线虫为害症状;每批次对300个薯块削皮,检查内部有无线虫为害症状;如果发现上述线虫,该批货物以及该生长季相关地块马铃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2)针对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轮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马铃薯银屑病菌(Helminthosporiun solani)和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检查薯块有无病害症状;每批次剖开5个薯块,检查薯块有无病害症状;如发现上述病菌,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2.如果出口前检疫发现本要求第五条所列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果发现本要求第五条所列的前7种有害生物,则该生长季相关地块的马铃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USDA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本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fresh potatoes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Fresh Potato for processing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USDA and GACC,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识别标志”中注明注册的出口商名称和种植企业批号。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马铃薯应从大连、天津、青岛、南京、上海、宁波、深圳、广州口岸进境,并在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业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批准的出口商和包装厂;
3.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马铃薯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输华马铃薯的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的包装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携带土壤,则该批马铃薯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马铃薯白线虫的,GACC将通知USDA暂停美国相关州的马铃薯输华;发现鳞球茎茎线虫、奇氏根结线虫、马铃薯腐烂茎线虫、马铃薯斑纹片病菌、马铃薯绯腐病菌、马铃薯银屑病菌和黑白轮枝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标准采取相应措施。
5.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违规情况,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6.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美国马铃薯产地疫情发生动态或口岸疫情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USDA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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